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修订《深圳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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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规定,市福彩中心对《深圳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023年6月27日

  深圳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加强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确保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投注站发展规划、市场布局和管理办法,负责投注站的设立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投注站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销售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福利彩票投注站是指经申请人申请设立、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准,并与其签订《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取得中国福利彩票代销权,在约定的固定场所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及其他类型福利彩票的销售站点。投注站按经营方式分为专营店和便利店。

  专营店是指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职销售人员,店面仅销售福利彩票的投注站。

  便利店是指经营面积在2平方米及以上,以福利彩票为主业或副业,有专职或兼职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可兼营其他非彩票项目的投注站。

  第四条 投注站的设立、建设、管理、奖惩、变更、撤销,投注站人员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兑奖、资金管理和专用设备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注站设立

  第五条 投注站的设立应遵守彩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发展程度、投注站间距、投注便利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从优选择的原则。

  第六条 投注站设立实行“常态化征召、轮候准入”的方式,即符合本规定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指定申办渠道随时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交申办申请,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核,经公示且无异议后,给予办理准入手续。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投注站的自然人和组织,统称为申请人。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请设立投注站: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有效期内深圳市居住证或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三)年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

  (四)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认可责任彩票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相关要求。

  (五)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设立投注站: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认可责任彩票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相关要求。

  (四)组织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十条 拟设立投注站场所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并能满足福利彩票销售需要。临时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及拆迁场所均不得作为投注站专用场所。

  (二)符合所申请投注站类型的面积要求。

  (三)符合竞争距离限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投注站场所的距离要求。

  1.专营店与专营店之间距离限制不低于100米;专营店(2021年12月16日之前设立的专营店除外)与便利店之间,便利店与便利店之间,二楼及以上楼层设立的投注站与其他投注站之间,不设距离限制。竞争距离限制以先设立、先申请的投注站优先为原则。

  2021年12月16日之前设立的专营店与便利店之间距离限制不低于100米,2021年12月16日之前设立的专营店迁移后视同新设。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范围50米以内不得设立投注站。投注站设立后,如因周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新建、扩建,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导致不符合距离要求的,投注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迁离该地址。

  所有距离限制指采用道路和管线工程所使用的“轮式测距仪”作为测量工具,在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前提下,按行人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上述相关场所的主要出入口之间的间隔距离。

  (四)场所户外和室内均能按统一形象标准装修和张挂中国福利彩票的形象标识,可用于宣传面积在2平方米及以上。

  (五)场所符合投注设备及耗材的防尘防潮要求,具备安装网络及安全用电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投注站的,应当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明。

  3.拟设投注站场所的照片。

  4.代销合同约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人为组织的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营利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提供法人依法登记或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办公场所、门店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拟设投注站场所的照片。

  5.代销合同约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投注站申请的具体办法及操作指引,通用流程如下:

  (一)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关于设立投注站的通告。

  (二)申请人通过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获得申请顺序号。

  (三)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受理设立投注站申请。

  (四)申请人必须参加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组织的专题行业教育活动。

  (五)申请人应在行业教育活动后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确认(排序以原申请顺序号为准)或撤回申请。如逾期未确认申请,视同自愿撤回,原申请顺序号作废。

  (六)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对拟设立投注站场所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阶段不得变更场所。对申请人拟设立投注站场所经现场核准不合格的,申请程序终止。

  拟设立投注站场所现场核准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资料。

  (七)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准设立投注站申请,经公示且无异议的,与申请人签订代销合同。

  (八)申请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在代销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完成投注站的装修装饰,通过销售人员销售技能培训考核,取得《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及《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以下简称代销证),获得中国福利彩票的代销者资格。

  (九)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自发放代销证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销售终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

  第三章 投注站建设

  第十三条 投注站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做到内部环境、外部形象、服务设施与彩票市场相适应,保持投注站内外有关福利彩票标识、标语的清晰完整,相关设施的整洁齐备,形象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在代销证上明确标注由8位数字组成的投注站编号,并在代销证加注含投注站及代销者身份信息相一致的特定二维码,实行“一站一码”,对投注站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投注站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代销证,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张贴“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量力而行,理智投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

  第十六条投注站应设置开奖公告牌,及时准确发布在售电脑福利彩票游戏等开奖公告,并配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展示区。

  第四章 代销管理

  第十七条 代销证是代销者代销福利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和损坏。

  第十八条 代销者必须严格按照代销合同中约定的代销品种销售福利彩票,严格履行代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代销行为。

  第十九条投注站代销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代销合同届满,符合代销合同重签条件的,代销者应按照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指引办理代销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条 代销者为自然人的,代销者本人为其投注站负责人,应参与投注站的具体经营;代销者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其投注站负责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参与投注站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销者应当根据福利彩票销售需要和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规定为投注站配备适当数量的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投注站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组织的与福利彩票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投注站销售人员需经过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组织的销售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销售福利彩票。

  第二十三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代销者变更销售人员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注站应配置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代销者应与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投注站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承诺书,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建立投注站档案管理制度,建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注站的申请资料、代销合同、变更及撤销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官网公开投注站地址、设立办理、奖励及惩罚、迁移、撤销及代销者变更等信息,投注站地址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其他信息视情况动态更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可以建立投注站淘汰机制。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二十八条 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各级福利彩票主管监管部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三十条投注站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投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投注设备。

  第三十一条投注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且应在当期销售截止前,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请注销(无完整识别条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应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

  第三十三条 投注站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需经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批准,并在投注站显著位置张贴说明。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加强对投注站日常销售工作的检查监督,提出福利彩票销售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投注站应准确、及时公告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及时张贴、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或宣传品,同时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第三十六条投注站有义务对彩票购买者进行福利彩票各种玩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讲解,并提醒阅读购票须知,引导其理性购买福利彩票。

  第三十七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鼓励投注站提出福利彩票有关合理化建议,对有关建议被采纳的投注站给予表扬。同时,对优秀投注站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市级优秀投注站的评选。

  第六章 兑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投注站必须严格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兑奖操作规程、兑奖额度进行兑奖。中奖彩票因受损、玷污、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投注站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原因,但无权对其进行收缴。

  第三十九条 投注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通过福利彩票技术系统验证,已兑奖的即开型福利彩票应回收并按规定做剪角处理,保存30个自然日(含)以上即可自行销毁。

  第四十条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兑奖期为自当期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兑奖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节假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第四十一条中奖彩票的中奖金额,以福利彩票技术系统确认为准。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且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投注站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投注站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报告。

  第四十二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工作人员、福利彩票代销者及销售人员,对在职务或业务中获悉的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注站应按代销合同约定缴纳销售福利彩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投注站造成的销售设备损坏、丢失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保证。保证金金额不足时,投注站应及时补足。

  第四十五条 投注站终止销售福利彩票,结清有关款项,并完成销售设备、代销证、代销合同等退还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拆除投注站福利彩票相关标识物等工作,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注站销售额度有余额的,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退回至投注站原预缴款账户。

  第四十六条 代销合同终止后90个自然日内,代销者必须将销售设备交回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如逾期未归还或归还设备存在人为损坏的,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权扣收代销者保证金,或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销售设备。保证金不能抵扣销售设备成本的,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保留追讨保证金与销售设备成本差额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投注站应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预缴款账户预存资金用于彩票销售,并应准备一定数量现金用于兑奖,已兑奖金额由福利彩票销售系统自动在销售额度中增加。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照代销合同约定比例及方式向投注站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第四十九条 投注站应规范资金管理,发现巨额购彩、票款不一致或其他可疑资金情况,应及时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报告。

  第八章 销售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为投注站配置的彩票销售设备拥有所有权,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和损坏。

  第五十一条 投注站应规范使用、维护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拆卸、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装载的程序和数据文件,不得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

  第五十二条投注站使用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或丢失时,应及时报告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尽快给予维修或更换。对投注站自身原因造成销售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投注站应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投注站不得擅自处理销售设备故障,当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得继续使用,若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注站承担。

  第五十三条投注站人员必须爱护彩票销售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虫、防尘、防震、防磁等安全管理工作。投注站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盗票、盗机、损机、毁机等不良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按照投注机设备整机的采购原价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进行赔偿。

  第九章 投注站的变更、暂停销售和终止销售

  第五十四条 投注站需要变更销售场所、代销者、经营方式、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书面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信息后如需重新签订代销合同、换领代销证的,代销合同和代销证有效截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第五十五条 代销者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本办法有关申请者条件的,可以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出变更代销者申请(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材料),经批准后可以变更为代销者。

  代销者为法人,且出现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应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报备。

  第五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或技术原因需要暂停、停止福利彩票销售的,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权要求投注站暂停、停止销售。

  第五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可以解除代销合同:

  (一)代销合同期满的。

  (二)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代销者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代销合同的。

  (三)代销者出现了代销合同中取消其福利彩票销售资格有关约定情形或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四)因代销者死亡、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发生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无近亲属申请变更代销者的。

  (五)代销者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注站无法正常经营的。

  (七)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投注站无法经营或不能经营的。

  (八)代销者户籍或居住地(注册地)迁出深圳市或代销者事实上已不具有直接参与投注站经营管理能力的。

  第五十八条代销合同解除或出现其他终止销售福利彩票情形的,代销者应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理终止销售手续,并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销售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福利彩票代销证,拆除福利彩票销售相关标识物。完成以上工作后,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注销该投注站。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在投注站申请中弄虚作假、恶意申请的,一经查实,从查实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申请设立投注站。

  第六十条 投注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当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3个自然日内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销售福利彩票业务:

  (一)未以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违背彩票中奖者意愿,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30个自然日的。

  (四)在销售场所内未按规定展示福利彩票代销证、张贴福利彩票标识的。

  (五)在销售场所内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语、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的。

  (六)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通过销售技能培训考核却擅自销售福利彩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要求参加的业务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八)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九)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未经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十一)销售代销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十二)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情节轻微的。

  (十三)不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十四)将专用彩票打印纸挪作他用或者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五)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投注站整改完毕后,须向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请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恢复投注站销售彩票业务。

  第六十二条代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可以解除代销合同,并按其所造成的损失扣除销售设备保证金: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或兑奖的。

  (二)未按照经批准的发行方式、发行范围销售福利彩票的,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的。

  (三)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作废福利彩票的。

  (五)设立分销场所,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的。

  (六)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七)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或擅自迁移销售场所的。

  (八)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九)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擅自改变销售设备用途;擅自拆卸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查阅、修改、复制、删除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擅自外接设备和擅自外接设备销售彩票的。

  (十)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十三)销量过低,被列入本地末位淘汰范围,经整改无效的。

  (十四)拒不整改或超过整改期限30个自然日仍未完全符合整改要求的。

  (十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投注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或操作指引,报深圳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以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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